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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吗,什么情况下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吗

1、如果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这无可争议。但是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一份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往往引来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便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从权利角度分析,就是过户登记确认的是物权,不是债权,物权效力不影响债权效力。

综上所述,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但是如果买卖合同出现诸如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的情形时,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2、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

(3)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7)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二、什么情况下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合同不仅有效,还可以就对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两个合同均合法有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吗”以及“什么情况下一房二卖时合同有效”有了进一步认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即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最好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帮忙,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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