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风险是什么
(一)商品房出售前——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
在房地产市场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期房的形式来运作,以售“楼花”的方式进行销售,以此获得项目开发的建设资金,减少自己的资金压力。由于这种形式的特殊性,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购房者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来决定是否购买其商品房,因此,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广告宣传设计如何,将直接影响着期房的销售情况,至关重要。因而,在商品房买卖中,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不得不加以警惕。
(二)商品房出售时——签订认购书的风险
对于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并非一律都是有效的。认购书其实就是一个预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对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预先约定。买商品房时,要注意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商品房出售后——违约责任的风险
在出现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时,合同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关键在于购房者的选择。此时,开发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定,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出现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购房者就可以掌握主动,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了,确定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风险有哪些
(一)知情权利巧剥夺
开发商约定:“乙方清楚并认可甲方提供的有关本认购协议书所指商品房的各项事宜,包括小区整体规划、小区平面布局、房屋建筑形式、房屋建材及装修标准、设备配置、交屋时间、建筑面积、销售管理办法、由甲方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列各项条款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且清楚知道甲方所提供一切资料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乙方自愿与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协议。”
(二)认购定金难返还
开发商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要求终止认购,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本认购协议书同时失效。”
(三)购房签约先交钱
开发商约定:“在乙方(购房者)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质量问题模糊化
开发商约定:“双方约定开发商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开发商约定:“装修所使用的材质如不能取得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以其他同等档次的产品代替”。
(五)任意扩大免责权
开发商约定:“不可抗力和出卖人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迟延责任;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六)单方扩大解约权
开发商约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开发商约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七)虚假宣传不担责
开发商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不构成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如前述售房资料与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有不一致时,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面积误差避规则
开发商约定:“面积误差超过正负3%时,买受人不退房,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总款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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