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须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俗称为“卖楼花”。
期房买卖并不完全等同于房屋买卖,它只是一种准房屋买卖。在买卖期房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还没有形成,其实质仍然是房屋买卖的预约,预购人得到的是房屋建成以后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对于买受人来说,支付预付款之后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商品房的建造进程,这在事实上形成和开发商一种能力的不对等状态,因而为了最大限度的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经营不善和恶意炒作损害购房人的利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即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在决定购房之前,购房人务必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其具体内容包括:
1、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
3、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
4、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以预售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房产开发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向预购人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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