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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中不能有何条款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济南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不能签订

商品房买卖一般使用各省市建设厅制订的标准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该合同一般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但该合同范本只是指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也有可能部分开发商会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在签订时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必要时可以自已打印标准合同出来对照。下列条款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

(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

(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

(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

(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

(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

(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二、购房合同中不能有何条款

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的以下内容外,其他的条款不应在购房合同中出现。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总价款、计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关于“购房合同中哪些条款不能签订”以及“购房合同中不能有何条款”的有关购房合同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购房合同的陷阱比较隐晦,所以经验不多的购房者往往会“中招”。因此,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建议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先去咨询一下有关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济南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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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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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丽律师
曾艳丽律师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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