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区内因封闭阳台、楼顶安装热水器、安装铁栅栏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越来越多。
业主擅自安装热水器成被告
前年,元某购买了沈阳市皇姑区某处顶楼房屋。后来,元某、房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共同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公约约定“禁止在天井、私家花园、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者其他共用部分、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公约附件中也写明“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位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元某还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顶层屋面不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元某在自家居住的楼房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劝解和制止,要求元某拆除热水器,均无功而返。为了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和住宅小区整体环境,物业公司将元某起诉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元某拆除热水器,恢复楼顶空间原状。
法院支持物业公司
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需要形成共同意志,才能够予以贯彻执行。这就需要设定一种建筑物管理团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称之为“业主委员会”)。在委托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授权开展管理活动。因此,当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即个别业主)有妨°建筑物正常使用功能或妨°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排除妨°。
本案中,被告元某在建筑物公用部分楼顶空间安装热水器,违反了物业公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防水带来隐忧,影响到建筑物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委托管理人,依据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要求其排除妨°,理由正当,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