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把小区某住房抵押工程款后,又将该房屋卖给黄先生。最后,这家房产公司为其“一房二卖”的行为付出代价。
后来该案件受理法院办案人员介绍,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房产公司与第二位购买人合同,并双倍返还对方购房款。
据了解,黄先生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203房屋出售给黄先生,价款为37.6万元,房产公司于当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当即交付全部房款。黄先生没想到,小区竣工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给自己交房。
黄先生到实地查看时发现,自己买的房屋已经被他人占有,对方还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手续。
黄先生见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将该房产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双倍返还房款170万及利息。黄先生的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