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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胡某继承了丈夫王某的房屋,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胡某将房屋卖给李某,房管局审核后,李某领取了房产证。但后来才发现,遗嘱公证书有瑕疵,王某的继子起诉后,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胡某与王某继子共有,房管局便撤销了房产证。那么李某能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房屋能否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买房人受让该房屋时主观属于善意,即购房者对卖房人是无处分权人不知情,买房者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李某从胡某处购得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胡某的名下,李某对王某继子的权利并不知情,并且李某若已支付合理的买房费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具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即李某已经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继子只能 向胡某要求赔偿,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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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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