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影响采光
李某购买天津市友谊北路某处房屋时,该房南墙有窗户。李某刚刚入住不久,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南墙上安装了广告牌,将其窗户遮挡住。李某数次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安装的广告牌妨碍了其厨房间的通风、采光,要求拆除该广告牌。某房地产公司称,所安装的广告牌是经区工商局核发了广告发布登记证的,而且李某的房屋按照原始设计是没有窗户的,因此不同意拆除广告牌。
法院如何支持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安装户外广告牌已经工商部门批准并核发广告登记证,在该登记证未被撤销前,李某要求拆除的主张难以支持,李某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先要求撤销广告登记证。于是判决对李某诉请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安装的广告牌确实影响了李某厨房间的通风、采光,当然构成侵权,是否取得广告登记证并不影响对其构成相邻妨碍侵权的认定,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房地产公司拆除广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