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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期间发生凶案,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7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承租期间发生凶案

2015年5月,田某将其位于通州区台湖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出租给张某,此后,张某父亲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9月,张某之父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后田某将租客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2万元,田某认为张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后其父翻越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张某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房屋内发生的不同种类的非正常死亡,租房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致。如果房屋成为“凶宅”系租房人的主观过错导致,诸如租房人在房屋内自杀、租房人在房屋内杀死他人,那么租房人要承担房屋贬值的责任。但如果“凶宅”成因与租房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租住者被他人杀害,便属于租住者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这种租住者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少。此外,如果租住者隐瞒了房屋实际租住情况,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以上就是房屋承租期间发生凶案,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一些简单法律分析,由于实务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所以您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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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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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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