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产权变动不一定要登记
房屋和宅基地过户登记与农村房屋产权变动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等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对农村房屋的产权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农村房屋产权管理严重滞后和不到位,农村房屋的产权尚未实行登记公示方法。相当部分农村房屋买卖、转让实际上无法进行登记公示,此其一。其二,自从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后,大部分地方国土管理部门停止了办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这实际上直接影响了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登记。
二、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维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应仅看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因为城市房屋与农村房屋在产权登记和变动上有明显的差别,应当正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现实和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当事人己经履行完毕的,房屋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占有居住的,但由于当地农村没有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于产权登记机关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国土管理部门限制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的做法,己经对人民法院作出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判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造成司法判决无法履行的被动局面。对此,有待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协商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