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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明显隐蔽瑕疵如何处理 隐瞒质量瑕疵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75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针对商品房质量瑕疵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对质量瑕疵问题没有约定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较明显的或者己知的质量瑕疵,还是隐蔽或隐瞒质量瑕疵,都属于质量瑕疵,都应当根

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对质量瑕疵问题没有约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为妥。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一、商品房质量明显、隐蔽瑕疵如何处理

(一)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己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的其注意义务,凡是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就属于明显的瑕疵。对于明显的瑕疵,买受人应该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这种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如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出卖人可以不在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己明确告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有瑕疵的就可认定为己知的瑕疵,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除外。

(二)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法一时不易发现,而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时,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

二、隐瞒质量瑕疵如何处理

出卖人己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即为隐瞒的瑕疵。出卖人对隐瞒的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48-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从各国的立法规定看,在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出卖人进行修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物,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等。对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的,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以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予以确定。对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须于规定期间内为之,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能就从物部分解除合同。因为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而对从物的处分效力不能及于主物。解除合同显失公平时,买受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只能行使减价请求等。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原则上买受人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或减价请求权。但为保护双方的利益,法律也对买受人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一般如标的物瑕疵并不影响其使用,或者标的物在买受人一方尚可使用而退还给出卖人以后不便再出卖,解除合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较标的物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时,买受人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其可主张减少价金或行使其他权利。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对买受人提出修复请求的,出卖人应对标的物进行修理,除去标的物的瑕疵,使其符合规定的品质。买受人也可以自行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还可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出卖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也称作更换。一般来说标的物有瑕疵,可以通过更换处理,而且买受人没有非解除合同不可的特殊理由时,买受人不得非主张解除合同不可,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买受人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当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即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出买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保证品质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也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合同以外的损失,即标的物瑕疵而给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如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物倒塌,砸死、砸伤人员等所造成的损失等。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实践中,购房人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须通过鉴定。但是鉴定费用过高,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并不多见。此时购房人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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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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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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