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的名义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出售
位于A市B区政馨园一区1号楼4-2105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卢某某的名下。2009年4月27日,高某某以卢某某的名义代理卢某某与尚某某、C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 060 000元;签订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交纳购房定金50 000元;卖方在2009年9月1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在2009年7月1日后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_上的卖方项下均有高某某所签的“卢某某、高某某代”。签订合同当日,尚某某向卢某某支付购房定金50 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本案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卢某某名下,该房屋的产权人应认定为卢某某。不论卢某某与高某某之间存在什么人身关系,作为重大财产的处分,均应得到产权人卢某某的授权。高某某以卢某某的名义与尚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高某某得到了卢某某的授权,且卢某某现已把房屋过户给他人,表明卢某某对高某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高某某的无权代理导致该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高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尚某某、C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故高某某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原告尚某某。原告的居间服务费损失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确定承担数额。原告尚某某现以高某某合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因合同无效。
律师认为:即使双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一方当事人也不能以另一方名义出卖登记与该方当事人名下的房产。此种买卖行为无效。
实践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还有很多,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模式也各不相同,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