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已按揭方式购房
2003年7月19日,赵某购买房屋一套,房款合计145305元,首付31295元,赵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16000元,贷款期限30年。2003年12月1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赵将该房屋以原价款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义务。2006年,因王某多次逾期还款,致赵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了其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事项。赵某后来经了解认为,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便诉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房屋。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按揭房的合同约定,原告有义务在被告支付完总房款的情况下,无偿为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如被告不能支付按揭房款达4个月后,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某每月交款均是足额交纳的,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账单显示,2006年存在未足额划款的情况。
再次出卖房屋时不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对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商品房的转让,该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以赵某的名义交纳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原告赵某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该按揭房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我国物权法对按揭制度未予明确规定,按揭房屋买卖在我国不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按揭房买卖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无需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等)的同意。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