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外墙面出租
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住在某住宅小区。三人的自有住房均在该小区临街楼房的三层,彼此相邻。临街楼房的一、二层被建设银行XX分理处购买,用于分理处办理储蓄存款等银行日常业务。2007年11月6日,分理处与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分理处在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外墙面上挂上建设银行的招牌,每年支付租金2万元。租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
2007年12月,分理处在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房屋的外墙面上挂上了建设银行的广告牌。2008年1月1日,分理处支付了2万元租金给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小区业主委员会知道此事后,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将租金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不同意,认为出租自家房屋的外墙面,所得收益自然归他们三人所有。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即使在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做的广告,收益也不能仅有他们三人所得,而应当由小区全体居民所有。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共100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每年的租金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
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银行的广告利用的是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房屋的外墙面,没有利用其他业主房屋的外墙面,所以其他业主无权取得该笔租金收益,如果其他业主取得该笔租金收益,对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不公平,于是,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建设银行的广告牌挂在了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但该笔收益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而不应该仅由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享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负担。
律师说法:《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