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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具备房屋买卖要件的预售合同,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吗?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具备房屋买卖要件的预售合同

2005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江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江某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东南角1-2层商用房,面积8500平方米,价款340万元,该房屋拟开发12层商住两用房。协议签订前江某支付77.5万元,房地产公司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协商后续支付。合同约定房屋2005年10月开工,2006年10月验收合格交付。如果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江某不能购买此房屋的,双倍归还房款并且承担其他损失。合同约定代具备预售条件后,另行签订购房合同。签订合同时,开发公司尚未获得预售许可。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陆续获得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预售许可,2007年1月江某要求按照约定价款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公司予以拒绝。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产,赔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及损失,开发公司反诉,以江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后续房款为由,且规划将12层变更为6层,合同目标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房款。

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然在没有取得预售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当事人情况、项目情况、销售方式、价款、面积、交付日期、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标的具体坐落明确,而且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购房合同有效,江某要求交付房产不存在法律上障碍,开发公司拒绝签订合同系违约;虽然规划调整,但是合同约定房屋还在,可以继续履行。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通知江某交付剩余房款。判决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公司交付诉争房产,江某支付剩余房款。二审驳回开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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