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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哪些问题,裁决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哪些问题

(一)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裁决、诉讼、复议、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

从目前拆迁纠纷处理实践来看,使用的最多的机制是行政裁决,争议也最大。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国务院的305号令,建设部也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诉讼的机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建立,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目前在农村征地拆迁这一块,很多地方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规,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相关制度。在实践中,裁决问题尽管有争议,但仍然是解决拆迁纠纷争议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二)裁决的启动     

行政裁决,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裁决。     

1、对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2、对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规程》第6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启动拆迁裁决的前置程序

《规程》第7条规定,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规定

《规程》第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限定为以下五种: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已达成协议后发生纠纷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裁决的工作程序

(一)行政裁决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力,需要像一般行政行为一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这就需要一定的工作程序来保障。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重实体轻程序”,忽略了程序对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处理问题的作用。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这种裁决相对好一点,因为有建设部的一个工作规程设立了一套套的程序,而出问题比较多的是农村的房屋拆迁,没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

(二)裁决的工作程序分为时间限制、工作步骤、内容限定、送达方式等四个方面。

1、时间限制

《规程》对时间限制的规定有四项:

(1)是否受理,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2)裁决的时间是30日;

(3)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在通知被拆迁人的15日之后。

2、工作步骤

《规程》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裁决书的内容限定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4、送达方式

《规程》规定了裁决书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裁决的中止和终结  

1、裁决中止的条件: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需要相关案件的结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而结果未出;

(3)申请人死亡,需要继承人表态的;

除了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死亡之外,至少还有五种情况应考虑中止裁决:

第一,拆迁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二,拆迁项目转让怎么办?

第三,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四,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还在,但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怎么办?

第五,作为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裁决期间,将房产转让他人怎么办?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2、终结裁决的四种情况: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的;

(4)申请撤回裁决申请的。

以上便是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哪些问题,裁决的工作程序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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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可用房屋安置作为补偿。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的,则不需要按照此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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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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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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