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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售买卖房屋的效力如何,抛售买卖房屋的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20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抛售买卖房屋的效力

二手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买方欲转让房屋债权债务,此种情况,存在于短期的投资客,对于长期持有人来说,一般不会遇到这样问题。主要是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甚至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已支付定金或一部分购房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卖方拖延办理,有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买方急于抛售转手房屋,并和要买房的第三人签署了协议,由第三人加入进来,买方退出此次交易。

第三人加入房屋交易,买方退出交易,必须经过房屋权利人同意,不经过权利人同意,对房屋权利人不发生效力。即没有经过卖方(房屋权利人)同意,原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者买卖合同仍然对买方有效,第三人不能依据其与卖方签订的协议对抗原本就已经合法有效的定金协议或者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四条、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加入本次交易,买方退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即第三人享有将来实现房屋物权的权利,但是必须履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未经债权人(房屋权利人)同意的的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不对权利人发生效力。

二、抛售买卖房屋的风险分析

对于卖方,只要没有收到关于房屋权利转让的通知或者不同意第三方加入进来,卖方照样可以依据之前与买方签订协议,要求买方继续履行,风险极小。

对于买方来说,风险在于一旦卖方不同意第三人加入,那么其就要继续承担之前和卖方间协议规定之义务,其实,这个义务本来买方就要履行,只不过没有转移给第三人罢了,对于买方,风险也是很小的。

对于第三人来说,风险极其大,因为一旦权利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进来,将会承担之前与买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给付买方转让金的损失风险(第三人和买方之间的协议不因为房屋权利人不同意第三人加入交易而无效,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本律师的《中介炒房,买家权益如何保护》文章),且第三人享有不了房屋之任何权益,这样,对于第三人将得不偿失。

为了规避第三人的风险,建议第三人在和买家签订权益转让协议时先和卖家积极沟通,适当时咨询律师,由律师出面起草买家和第三人要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唯有这样,才能保护弱势的第三方权益不被随意践踏。

以上便是抛售买卖房屋的效力如何,抛售买卖房屋的风险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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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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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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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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