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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损失谁来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139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屋被法院查封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霍某、戴某于2013年5月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霍某购买戴某位于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的一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霍某与戴某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存量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霍某于当日向戴某支付定金。但合同签订后,戴某迟迟未办理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后霍某得知涉诉房屋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出卖方、房产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霍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戴某,由于戴某的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戴某应该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介公司,则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霍某购房损失,并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这也是居间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证。

此外,合同法相关条款亦明确了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因此,居间人除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负有勤勉尽责、忠实、专业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当本着对客户负责、对企业商誉负责的态度,审慎地核实涉诉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但该公司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应属其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房屋被法院查封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损失谁来承担?”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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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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