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和时间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后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缔结《物业服务合同》,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本文仅对由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情况进行探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比较少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不在本文叙述范围。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与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
包干制是指由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协商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业主按此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提供物业服务,自负盈亏。
酬金制是指,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确定一个预收费标准,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费。预收的物业服务成本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如果预收的物业费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成本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差额部分应当由业主补交;若有结余,仍属于业主所有。
二、签订物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1、注意细化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得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比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进一步补充约定“监督”的方式和步骤,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配合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进一步补充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方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公布相关情况。
2、注意明确违约责任
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退出或未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的情况,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天交纳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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