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交纳购房定金后未签买房合同,能否请求返还定金?

交纳购房定金后未签买房合同,能否请求返还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交纳购房定金后但未能签买房合同

2008年4月27日,李某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书》,李某某定购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成都市锦江区静宁路9号蓝谷地B地块4栋1单元24层2号房屋,并交纳了1.5万元定金。《商品房定购书》约定:李某某须在签订定购书之日起七日内到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交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李某某不能按约定的时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A房地产公司不退还李某某所交纳的定金并有权将所定房屋另售;双方声明A房地产公司已向李某某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李某某知悉并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及填充文字。

《商品房定购书》签订后,李某某按约定的时间到销售中心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签订。后双方为定金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

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李某某、A房地产公司因上述合同条款的内容协商不一致,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A房地产公司应将依据《商品房定购书》所收取定金返还李某某。

律师说法: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为: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以上是关于“交纳购房定金之后但未能签买房合同,当事人能否请求返还定金?”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