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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类型,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915人  作者:珠海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类型

夫妻共有房产的买卖是目前房产交易中一个重要类型,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呢,要区分情况对待。 

(一)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 

此种情况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签署买卖的话,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二)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此种情况下同样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法律效力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法律后果怎样呢?在此需区分情况来处理: 

(一) 符合以下情况,买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1、 不知夫妻关系存在; 

2、 没有同业主串通,交易房价符合市场行情; 

3、 房产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 

此时买方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赋予买方的合法权利),共有人再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二) 房产尚未过户,共有人主张拒绝追认合同。 

此种情况下,买方无法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可以要求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买方是无权主张违约责任的,但是司法实际中,基于房产登记公示公信方面的考虑,只要买方不知夫妻关系存在,且交易价格合理,便会支持买方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以便保护买方的合法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即使产权人只登记一方名下,同样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无法控制房产交易的顺利履行。

以上便是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类型,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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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此外,《合同法》第195条也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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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公证不是必经的程序,公证虽然可以降低房屋买卖中的风险,但是却不能避免一房二卖。即使将房屋公证后,一旦发生一房二卖,房子就属于已过户的购房者。至于未过户的,只能要求买房者给予赔偿。因此,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立即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过户,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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