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流程
(一)建房户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村组公示,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建房户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包括父母住房情况)及处置方式,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户型和层高等。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万安县村镇建房审批表)并交至乡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
(三)派员现场踏勘,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乡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初审或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材料: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土地证、四邻签订的建房协议,设计图纸等(设计图包括建筑立面、每一层的平面图、圩镇建房须提供外观效果图,图纸审查时注意首层建筑平面设计图布局尺寸须与规划红线相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须与四邻协议以及审批)。
(五)建房申请人持《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六)核发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证书后进行现场放线并绘制放线记录表,开工建设。房屋基础建成后验线并绘制验线记录表。
(七)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建房户房屋建成后由乡镇规划所牵头会同乡镇农民建房管理执法机构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所缴履约保证金。
二、农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1、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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