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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840人  作者:常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抵押登记申请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六)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七)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八)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三)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是指抵押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该条款,抵押合同无从成立。《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以上就是对“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的法律解读。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产抵押合同一般都是由银行直接提供,不排除里面会存在一些风险,因此在您签订合同前,最好还是请律师帮助分析其中的利弊,以免签完合同后才知道问题的存在,后悔莫及。

常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原则上讲,《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都可以抵押。需要提醒的是,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不是任何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已列入文物保护的房屋不得抵押,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也不得抵押。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向专业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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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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