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涉及相关契税问题
(一)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三)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
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四)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五)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是否缴纳契税?办理契税申报纳税时是否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收契税。
(六)城镇职工购买房改房是否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七)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购住房是否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八)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5]45号)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的证明
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税总2015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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