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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影响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工程造价纠纷的出现,让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施工单位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低价中标、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索赔不勤,质量保修金等约定不明,都可能造成施工单位微薄的利润付诸东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从源头上避免造价纠纷,是施工单位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妙药。

(一)低价投标,漏估工程量。“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多数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而采取低价投标策略,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一定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自身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招标时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所以,施工单位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进行报价,而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假如果真低价中标,则应做好签证索赔工程,勤于签证来弥补损失。

(二)约定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为节省开发成本,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越发普遍,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比如:材料涨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但没有约定材料费用的调整方法,一旦材料涨价从而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再以材料涨价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建设单位可能会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款已包括在总价范围内来进行抗辩;又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将可能导致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另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再三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在承接工程之余将风险降至最低。

(三)签证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甚至对什么事项应该签证,索赔报告如何撰写不清楚,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施工单位中。所以,在实践中,施工单位首先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方式、索赔文件的内容等;其次,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如有些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实际发生后多少天内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确认方有效;对索赔的提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通常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经济补偿等,这些过程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再次,施工单位应注意约定索赔文件如发包人在多长时间未给予答复,将视为默认。这点是保障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故意刁难时能获得索赔的好办法。

二、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影响

实践中,建设单位通常会约定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在这里,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注意而签订了合同,这工程结算价的5%的质量保修金将可能拿不回来,对于某些利润就在这5%里面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损失。所以,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以上便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的影响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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