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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怎么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原创

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第三人的居间主持下和被告王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采取欺诈的手段,隐瞒了该房屋的产权人张某已经去世的事实,被告王某冒用卖方代理人的身份和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原告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该合同约定原告孙某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里40号楼2056号房屋,房屋的价款是14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是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房屋的产权人张某早已去世,被告的代理人身份是虚假的,于是要求终止和被告进行房屋交易。同时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对原告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定金50000元、房屋首付款550000元,中介费38070元、税费10000元、违约金282000元,总计930070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在明知自己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的情况下,采取欺诈的手段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律师说法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双方分别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如果一方有过错的,还应该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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