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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要求腾退房屋 于法有据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

张女士的父亲生前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承租公房,该房屋一直由张女士的父亲和张女士的继母以及张女士三人共同居住。1985年张女士的父亲将该房屋的承租权人改为张女士。1990年张女士的父亲去世,1992年该房屋发生拆迁,张女士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由张女士和其继母共同居住。2000年张女士结婚用房,与其继母协商腾退房屋,由张女士一次性给付其继母经济补偿金,遭到张女士的继母的拒绝。张女士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其继母腾退该房屋。张女士的继母认为该房屋原承租人是张女士的父亲,与其是夫妻关系,其对该房屋有共同居住权,故其拒绝腾退房屋。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张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其继母腾退房屋呢?

魏律师意见:法律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张女士依据拆迁政策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涉案房屋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被认定为张女士,张女士要求其继母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的继母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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