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拿房后未装修入住
2007年6月,李某购买了一套住宅。2009年1月,李某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中鸿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预缴1年,之后每半年预缴1次;正常收取期间,因李某空置房屋,按全额计收。2013年12月,中鸿公司与中洋现代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鸿公司为中洋现代城提供物业服务,缴费期限按年计算,业主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应缴纳违约金;因业主原因闲置房屋,按全额计收物业服务费。
因李某领取涉案房屋后未装修入住,双方就物业费产生纠纷。2013年3月、2015年7月,中鸿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李某催收物业费未果,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7456.75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判业主按八折交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鸿公司具有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业主委员会有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李某与中鸿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被告交房后确未装修入住,原告的服务成本相应会有所减少;同时,考虑涉案合同为原告起草的格式合同,且南通地区确有未入住房屋可以减少部分服务费用的相应规定,综合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的具体情形,对于被告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价款的80%予以酌情调整,认定为5965.4元,遂判决被告李某给付中鸿公司2013年至2015年物业服务费5965.4元及违约金。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酌减收费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确属于未装修及入住,此时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相应有所减少,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对业主来说,未免有失公平,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物业费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公平。律师提醒,如果不是特殊情形,法院往往不会支持业主减少物业费请求,为实现正常的居家生活,律师建议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
以上是关于“拿房后未装修入住,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费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