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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产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二)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三)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四)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五)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二)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三)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七)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以上便是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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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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