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纠纷调查取证行为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固定或者叫复制、确认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从法理上讲是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但任何违法行为,其本质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事实,而这种行为事实则具体表现为一个或若干个事件。举个例子:王某经销假酒这样的一个行为事实就是由王某购买假酒、运输假酒、存放假酒、出售假酒等数个事件连贯而成,而这些事件又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实、原因、结果”等要素构成。
因此调查取证的具体目的,就是要查清构成违法行为的违法事件,以及每个违法事件发生的原因(或者叫来由)、时间、地点、行为主体及其主观方面(也就是当事人及当事人在事件中的主观意识表现)、行为客体及其客观方面(也就是行为的对象以及对象的数量、状态)、行为表现、行为的结果(或者叫后果)。要注意的是,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由若干个违法事件构成的,这些事件以及事件之间的连贯关系就叫做“环节”或者“过程”、“经过”。
二、房产纠纷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传统观点认为,只要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必须排除,而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等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形式的,不得采纳为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实际上,这是对非法证据的一个误解。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只有当一项证据的取得方式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该证据才是非法证据;其他所谓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包括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非就是非法证据。在理论上应当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严格限制,而不能作过于广泛的解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证据,只要不被证据可采性规则排除,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只限于采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对非法证据的定义过宽,会导致立法上难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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