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宁夏居民和政府合伙买房政策
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宁夏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和政府的产权比例关系,依据产权比例关系确定了上市交易的分配比例等。
二、究竟哪些房子可以合伙
共有产权住房是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据介绍,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是能解决部分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从长远看,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高房价。
共有产权房供应模式有四种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政企合作型
宁夏现有租赁型、棚改型、政企合作型和自住型四种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模式。《意见》明确了这四种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同产权份额。
(一)租赁型共有产权住房
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对象租住一定年限并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购买该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实现保障对象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保障对象只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保障对象可逐步提高出资比例,当保障对象拥有该公共租赁住房70%以上的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租住人。鼓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政府产权获得房屋完全产权。1户保障对象仅限购买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棚改型共有产权住房
棚户区改造原则按照“拆一还一”补偿安置。当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而棚户区居民又暂时无能力购买房屋全部产权时,对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安置,居民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当居民拥有房屋80%以上的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居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全部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城镇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的自有房屋产权,可按拆迁补偿标准折算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中,形成政府、保障家庭共有产权。
(三)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
政府可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以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首套自住房需求,具体准入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鼓励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安排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对象,剩余部分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房屋产权的80%,居民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
(四)政企合作型共有产权住房
企(事)业单位、各类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优先解决园区就业人员居住,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房屋运营维护由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租金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政府产权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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