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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房二卖,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有什么法律救济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秦皇岛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产权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一房二卖是由房屋本身的特定性及一物一权原则、买卖合同生效与房屋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和房屋产权人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等引起的。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第一买受人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人在这之后再与第三人签订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的行为,他们所签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先买方可以以物权排他性的效力取得房屋,而第三人并不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出卖方主张债权,故在先买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售房人再次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一房二卖。

由此可知一房二卖中房屋产权人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其次,房屋的第二次买卖是在先买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如果先买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就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人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一房二卖。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产权人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最后,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二、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有什么法律救济

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无效请求权。同一房屋,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先取得房子。若第二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二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买卖合同得到实际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出售人对第一买受人买卖合同的默示拒绝履行。

第一买受人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请求确认后买方的合同无效。

秦皇岛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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