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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有哪些种类?

此文章帮助了87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有哪些种类?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房屋交换的一般概念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在双方之间或多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交换或多角交换,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行为的主体有公民、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交换的标的性质有公房(包括直管房和自管房)、私房,标的种类有住宅、店面及办公用房等。二、房屋交换有哪些种类?

房地产交换,从其性质和属性来说,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而且必须交纳有关交易税费。现就三类交换分别介绍其关键点:

1、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交换

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交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方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正常纳税,使用权不折抵价格。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按照我国管理法规,交换产权房屋如经评估审定,价格相等则免交契税。如若交换产权房屋双方价值不等,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条例,交换双方房屋价值差额,即价值高房屋价格减去价值低房屋价格,应该上交契税及其他有关税收。 房地产交换不是简单的户权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交换,只有掌握了有关法规,才利于交换双方的谈判,使双方能够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我们建议想要进行房屋交换的朋友们在交换前最好找一名律师,帮助您了解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并指导您熟悉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给自己的交易上一份法律的“保险”,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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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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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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