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中记载金额为定金
案情简介:商品房购买意愿书中约定定金后一方反悔
2013年8月18日,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签订了一份《不动产买卖意愿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XX区XX街XX弄X号XX室的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万元。原告于签订该意愿书当日支付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XX万元,由被告在该意愿书左下角注明收到该定金XX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至中介处准备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协商该房屋户口的迁移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XX万元,另再给付一倍定金,即返还原告双倍定金。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未支持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不动产买卖意愿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因双方对该标的物(合同中所指的房屋)户口的迁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定金XX万元返还原告。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定金人民币XX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当为意向金还是定金?
律师说法:《购房意愿书》从法律性质上将属于合同,其系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虽其名称为购房意愿书,但其实质上就是合同。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该意愿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若购房者违约,无权取回意向金,出卖人违约,只需返还意向金。如果在《购房意愿书》中将意向金约定为定金,将适用定金罚则等相关规定,即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取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虽然是支持返还定金,而没有双倍支持返还定金,是因为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而作出该判决。
房屋买卖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将意向金和定金写在一起,买房者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居间方或者出卖方可能在此做出一些有利于己方的模糊规定,买房者有时不看协议只是听出卖方或居间方口头说明,最终导致己方不利。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就会对意向金还是定金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所以,如果买房者对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应咨询专业律师。建议,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判决书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fac71b1-278a-4f69-a3ca-ca45ae4f737c&KeyWord=%E5%95%86%E5%93%81%E6%88%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