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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必要的条款有哪些 未约定房屋具体过户时间怎么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254人  作者:徐红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合同未约定房屋具体过户时间,被告拒绝过户

2013年10月5日,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给被告,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58万元(以下币种同),房屋建筑面积为80.26平方米。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2013年11月7日前支付房款75万元,尾款于原、被告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违约,定金不退还,如原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房屋交付被告,可被告支付了80万元房款后,至今尚欠原告178万元房款未支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以便过户,但被告以过户后才会支付剩余房款为由不予办理,且原告无法电话联系到被告。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支行剩余房款并协助过户事宜、赔偿相应损失。被告万某辩称,被告方一直要求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原告拒绝办理。被告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请。

法院判决:原告配合被告进行房屋过户,并赔偿被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两原告作为出售方(甲方)与被告作为购买方(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整体出售给乙方(房屋面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内可以移动的家具归甲方,其他全部归乙方所有。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与原告约定过户的时间,原告未配合办理过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系争房屋买卖,双方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系争房屋的总价、付款时间、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之后关于房款的支付,被告按约定时间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75万元房款,并无不当。至于尾款17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在双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

关于房屋过户,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时间,但结合系争房屋原告名下产证办理出来的时间、系争房屋上抵押注销的时间、被告购买房屋的目的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被告支付的75万元房款用于原告归还银行贷款的约定及房屋无权利瑕疵担保的约定,可以看出在2013年12月17日系争房屋上抵押被注销后,房屋过户的条件已成就。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双方对于此时过户并无异议,并都作出了相应努力,但当日双方发生争议并未过户成功。至今房屋并未过户成功的原因在于原、被告双方。因为反诉被告的行为造成了逾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故反诉原告根据补充条款约定追究反诉被告违约责任,具有合同依据,与法不悖,但违约金金额,本院结合逾期交房的时间、反诉原告的损失等酌情调整为6万元。原告应当配合被告进行房屋过户。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房屋具体过户时间怎么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为未约定事项而发生争议的情形较多。当房屋交易合同中出现未约定事项时,如果该事项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我们应认定为该合同不成立。哪些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本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三、价款这是很重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等;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等;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除了必要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必要的条款有哪些当未约定事项发生争议怎么办”问题的相关解答,如您还有不懂或需要咨询的地方,欢迎咨询我们房产专业律师,相信他们能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0b6d45b-a296-4c91-9776-05d2fdb6512b&KeyWord=房屋买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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