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入住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2009年3月28日,原告与平湖市嘉和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采取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方式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交纳,双方还对委托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另查明,被告系坐落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嘉和花苑11幢2单元402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8.49平方米,车库面积为29.97平方米。自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未入住,对于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被告至今也未交纳。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13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住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物业公司已经为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采取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按月支付,被告理应遵照执行,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自2009年4月1日起算至2011年3月31日计为2138元(148.49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24个月)。
律师说法: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一般来说: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但无权拒缴。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签订物业合同,业主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设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这包括三层含义,分别是:
(1)业主本人未签,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需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2)业委会未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生效。也就是说,虽然业主(即物业买受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4、对于已交接房屋,业主不得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至于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所不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质条件是:是否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是,则应缴纳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费用,同时,业主接房这一行为被法律直接推定为接受了服务。
因此,业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1、业主未接房,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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