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第三人要求撤销错误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X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陈某委托杨某与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房屋变更登记至龙某名下。2013年9月29日,唐某与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系争房屋,后房屋于2013年11月25日变更登记至唐某名下。2015年,陈某诉至徐汇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判决杨某与龙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唐某在2016年8月得知该案判决,唐某作为系争房屋实际产权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但未接到参加诉讼通知;其认为该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判断杨某与龙某恶意串通进而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该错误判决已经损害了唐某利益,故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错误判决,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前判决未影响到原告权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系经杨某山与龙某、龙某与唐某两次经受买卖,现系争房屋登记于唐某名下,故杨某与龙某发生房屋买卖关系时,唐某尚未出现,(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863号判决系针对前手买卖,且仅判决杨某与龙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未涉及房屋产权变更。该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后手即龙某与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导致后手买受人、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唐某失去其登记权利人身份。故该案审理与唐某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唐某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综上,唐某不符合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应裁定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时限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除了满足程序上的要件,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还应该满足前判决确实损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在上文案例中,两被告发生房屋买卖关系时,唐某尚未出现。前判决系针对前手买卖,且仅判决杨某与龙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未涉及房屋产权变更。该判决并不能直接导致后手即龙某与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导致后手买受人、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唐某失去其登记权利人身份。故该案审理与唐某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唐某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问题的基本解答。房屋买卖是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大事,如果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有必要时联系房产相关专业的律师,以便寻求专业帮助。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