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是这样定义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就是产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产权人的这四种权利有时全部归产权人所有,有时则不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例如使用权,产权人本身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当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则该房屋的使用权转归承租人所有。
二、农村房屋如何界定?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农村房屋产权如何登记?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由于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