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价值四百万房产一元转让
肇事人李某开车将受害人王某撞伤,王某身体瘫痪,无法动弹。考虑到后续护理费等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6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仅赔付了10万元便不再继续赔付。此后,受害人王某家属通过法院查询系统,调查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近期被转让,该房产70余平方米,位于通州,目前价格约400万元,房产被转移到母亲名下。受害人家属认为李某此举系为逃避执行而转移房产,在多次要求李某履行判决义务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李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及其母亲之间的房产转移行为。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发现,李某为逃避债务,在法院判决后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了其母亲。庭审中,李某的母亲辩称,李某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资购买,购买后登记在儿子名下,对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自己不知情,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害人王某与肇事人李某经法院判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院判决内容,李某负有及时、全面地向王某履行判决所确定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王某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王某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律师说法:不合理低价转让效力如何
在负债情况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此行为影响对债权人的偿付,此类转让行为应予撤销。在这起案件中,只要肇事人李某在车祸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段,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导致李某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被害人,该类转让都可以撤销。如果李某以合理价位转让财产,那么转让行为不必撤销,但所获钱款应用于偿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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