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告无权处分出卖共有房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
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转让价为3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144万元,但被告拒不办理抵押权涤除手续,故无法过户。现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签订合同时未与共有人确认一致,共有人也确认其并不知情,被告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称原告违约,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称双方于2016年3月20日口头达成合同解除协议,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原告作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为权利人的被告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权利,或是代表夫妻来处分该房屋。现被告提出其妻子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系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其已收取的房款144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亦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被告。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鉴于该损失无法明确确定,房屋估价报告亦仅作为损失确定的参考,故由本院根据被告违约、合同履行情况、估价报告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200万元。
律师说法: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房产登记一方能否单独出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而又未获得妻子追认,而原告信赖物权登记的外部公示状态购买房屋,属于善意购买人,购房合同有效,而被告提出因妻子不同意出卖要求解除合同,系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以上就是对“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夫或妻能否单独出卖”问题的解答。对于购房人来说,只要不是与卖方恶意串通、在购房前进行了相关形式要件的审查,则就尽到了注意义务,此时的购房合同就是有效的。购房作为人生大事,在购房时,还是建议尽早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d28b10c-acc2-4641-972e-a74800f980dd&KeyWord=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