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房人交易时未告知自己是限购对象,房主拒绝交房
2015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A(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居间介绍,向被告购买位于系争房屋,三方为此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由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万元。2015年12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由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87万元。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共同至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但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却遭被告拒绝并要求取消合同。2016年3月底,原告的银行贷款获得了批准。2016年4月2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事宜,仍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原告已具备购房资格,且已如约履行了支付房款、办理银行贷款等义务,但被告却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表示,不知道原告是限购对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配合原告过户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在签约时对于原告属于限购对象并不知情,是否影响涉案买卖合同的效力。二、原告在签约时属于限购对象,但在过户前已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影响涉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关于争议焦点一,纵观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原告已向中介公司披露其限购情况,另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细节均由居间方以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予以确定这一居间惯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原告存在隐瞒被告的故意,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未向被告如实告知原告在签约时属限购之情况确存在不当之处。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房屋出售这个重大资产的处分行为所需的流程和周期也应有所了解,不可轻信中介公司的单方陈述。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约时对于房屋价款、支付期限、过户及交房时间已进行了充分的磋商,故涉案买卖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其社保缴纳虽不满2年,但这并不能据此否认涉案买卖合同的本身效力。截至2016年2月底,原告赖某的社保缴费已满2年,符合当时的购房资格,本不会影响涉案购房贷款的办理及涉案房屋的正常交易,且两原告也不属于3.25新政的限购对象,故作为卖售人的被告应配合原告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购房者的知情权有哪些,侵犯知情权导致合同无效吗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下列义务:1.房地产设定抵押事实的告知义务;如果所交易的房屋或土地已被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消费者可据此撤销或解除合同。2.向购房者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3. 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因此导致所买卖的商品房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开发商应当将变更的事实告知购房者,同时赋予购房者有权选择是否退房的权利。4. 销售中介代理机构出示有关文件和说明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5.对于逾期交付房屋事实的告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迟交付房屋的,开发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一致性的说明义务。侵犯知情权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主要是看合同目的能不能实现。
以上就是对“房屋购买者的知情权有哪些,侵犯知情权导致合同无效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对于买卖房屋这件大事来说,且不可一时懵懂无知就一脚踏进对方设置的陷阱。如遇问题,建议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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