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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方反悔 法院判决赔付对方50余万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卖房方反悔

2016年7月14日,原告杨某(乙方)、被告朱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三期K栋26层03室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188.46平方米,总价格180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8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定金,购房尾款162万元应在乙方拿到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新不动产登记证后支付;如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5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5日内应支付合同房屋总价的20%违约金以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于当日向被告朱某支付定金18万元。后被告朱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原告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杨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被告朱某、张兴明返还原告杨某定金18万元;被告朱某、张兴明支付原告杨某违约金36万元。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赔付对方50余万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原告杨某依约支付了定金,被告朱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杨某主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其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被告朱某、张兴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兴明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朱某、张兴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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