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购买房屋上有抵押权,合同是否有效
2008年10月,得知被告郭某某与陈某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虽然是郭小丽个人名义购买,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夫妻一致同意才能出卖,另该房在转让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且该房部分房款系以贷款方式支付,该房已经抵押给银行,经抵押的财产也不得转让。故要求法院确认郭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郭某某同意原告李某某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同意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的。被告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诉争房屋虽有抵押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可涤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系李某某与郭某某共有财产,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李某某起诉称其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知郭某某卖房的事,但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马某、金某某的证词及购房款打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帐户内的事实均可证明,李某某对郭某某卖房知情且无异议。另李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购买该房时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关于李某某称诉争房屋有抵押贷款,现陈某某同意清偿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余额,故房屋有抵押贷款一节,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律师说法:有抵押权的房子能否买卖,合同有效吗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此出售有抵押权的房屋,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房地产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房地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起转移为其他人所享有。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抵押权的房屋仍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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