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房后未入住
原告系依法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天津市武清区新湾花园南园13-1-1001室的业主。2008年7月7日,原告与天津优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物业服务内容包括新湾花园南园、北园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及其他委托事项。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业主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费用。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四交纳滞纳金。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入住新湾花园南园13-1-1001室并签字确认其已经全文阅读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94.39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13.27元,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天津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812.32元但被告至今未交,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12.32元及按照《天津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标准给付滞纳金154.61元。
法院判决:被告周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12.32元、滞纳金154.61元,共计1966.93元。
原告与天津优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7日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签字确认遵守上述合同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亦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楼房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亦实际享受了相应服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拒绝给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需不需要缴纳物业费用
依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也有这样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就是当房子产权确定到你名下了,无论你住还是不住,你可以放弃你的权利但是还得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房子一旦交付,小区的房子已经属于你了,因而你对这个房子就有一定的所有权,并且从一定意义上,已经开始享有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服务,有义务去缴纳这个小区的物业费。所以,不管你有没有入住小区,都等同于入住。换句话说,只要交房了,业主就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费。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也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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