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程施工挖毁祖坟致遗骸消失
2014年初,重庆某职业学院开始启动校园扩建项目,施工前通过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永川区征地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出迁坟告示,要求有关居民将位于该地块的坟墓在2014年10月31日前自行迁葬,逾期未搬迁者按无主坟处理。该学院预备了一定数量的迁葬用具,计划对无主坟中的遗骸分别装罐编号后集中于一个地点进行安葬。
根据永川区政府相关文件,单人坟每座迁葬补偿费1000元,在规定期限内迁出者奖励300元,但本案原告童先生认为迁葬补偿费过低,未将其祖父的坟墓迁出。
2015年3月,该项目开始施工,在对未迁出坟墓进行开挖过程中,施工方未采取人工挖掘查找遗骸,而是用挖掘机连同荒山泥土一同挖掘。
2015年5月,童先生发现祖父坟墓被挖,不见遗骸,与重庆某职业学院协商无果后,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法院审理:家属起诉获赔偿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童先生的祖父遗骸属于特定物,童某遗骸对童先生具有重大情感价值意义。重庆某职业学院对童某及其他无主坟墓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并未将坟墓小心挖开查看遗骨是否存在,而是采用挖掘机对坟墓连同荒山泥土一同挖掘,该施工方法简单、粗糙,加之施工人员疏忽,致使遗骸永久性灭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童先生未在迁坟告示确定的期限内将其祖父的坟墓迁出,也未直接与被告重庆某职业学院进行联系,导致被告在施工时对涉案坟墓作为无主坟进行了开挖,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并参照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赔偿2000元。
律师说法:家属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其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童先生的祖父遗骸属于特定物,童某遗骸对童先生具有重大情感价值意义,重庆某职业学院对童某及其他无主坟墓进行挖掘的过程中致使遗骸永久性灭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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