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购买共有房屋后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出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于2016年7月2日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162万元。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房款80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0月15日支付65万元。在原告履行义务时,被告明确不予配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审查义务,责任不在自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使被告未取得所有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系争房屋,导致所有权最终不能过户交易,但并不影响原、被告之转让协议的效力。现被告及第三人并无证据证明转让协议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之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购房时不知房屋为多人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购房人不知房屋为多人共有,如果共有人事后追认,同意出售该房屋,那么,双方可以按照一般的程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当共有人之一拒绝追认时,因买受人在购买时并不知道房屋为多人共有,并未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房屋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房屋尚未过户,购房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已经过户且购房人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共有权人可要求无权出卖人赔偿其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共有人拒绝追认,给房屋交易的实际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以上就是对“购房时不知房屋为多人共有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问题的解答。最后需要提醒购房者:房屋交易标的额较大,为交易安全起见,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和房屋的共有情况、抵押、查封情况,以排除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不利情形,若存在共有人,须其他共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签字确认同意出卖的事实证据。如果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房产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191bdbc-1c5b-41fd-a4af-a74800f8f54e&KeyWord=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