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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腾退房屋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一房二卖

2012年9月27日,原告罗某和王某、曾某、谢某、欧阳某某等五人合伙,并与梁某、被告张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由谢某、欧阳某某作为合伙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均依协议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2014年5月,合作开发的房屋建成竣工,梁某和被告张某依合作开发协议分得相应楼层的房屋和车库。2014年6月21日,原告和王某、曾某、谢某、欧阳某某按合伙出资份额以抽签的方式分配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分房协议,原告分得该建成房屋的第二层两套房屋、第十三层三套房屋和第七层、第九层、第十层、第十一层各一套房屋。此后,原告于2016年1月起陆续出售了所分得的房屋。2016年5月,被告张某对原告所分得的第十层、十一层两套房屋装门上锁,占有了该两套房屋。后原告被迫与十楼买受方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了买受方32000元损失。之后被告张某将所侵占的第十层该套房屋出售给了被告罗某,并交付给了被告罗某。被告罗某明在得知该房有争议后仍占有并开始装修房屋。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其占有的原告罗某位于耒阳市金南村17组安置地外生屋第十层一套房屋,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以2228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就本案而言,所涉房屋所有权人有争议,罗某在明知房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买房,不适用善意取得,被告张某对涉案房产行使占有、使用、管理没有合法根据,其对涉案房产行使占有、使用、管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与王某、曾某、谢某、欧阳某某合作开发梁某、被告张某的安置地双方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房屋建成后,各方按合作开发合同分配了房屋,而被告张某未按协议履行,占有了原告分得的两套房屋。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所占原告两套房屋。被告罗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张某将无处分权的第十层的该房屋出售的情况下,仍向被告张某购买该房,其购买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被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所侵占的该套房屋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未能向购房人交房而赔偿给他人的损失32000元。原告所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原告单方面赔偿给购房人的款项不能由被告承担。但该房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致使该房未能出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该损失由二被告承担。法院酌情按原告出售给他人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价格222890元为基数,利率参照2016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自俩被告侵占之日起即2016年6月1日起算至返还房屋时止。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返还其占有第十一层房屋一套,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俩被告应赔偿原告其侵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房屋退还给原告之日止以2228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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