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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卖房后又反悔 委托他人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魏国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委托他人卖房后又反悔  

被告邹某的母亲是被告李某。2010年7月3日,被告李某与武汉盘龙经济开发区刘店村签订《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事后,被告李某取得武汉盘龙经济开发区丽府明苑小区4栋1单元704室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

2016年,被告王某未依法办理房屋买卖中介登记手续,而以个人名义进行房屋买卖中介。被告李某通过其儿子被告邹某找到被告王某,要求被告王某为其出卖被告李某的还建房屋。2016年7月27日,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王某将武汉盘龙经济开发区丽府明苑小区4栋1单元704室房屋一套,出售给买受人原告舒某,房屋价款为365000元。当日,原告舒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被告王某购房款365000元。

2016年7月27日,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达成房屋装修口头协议,由被告王某对原告舒某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当日,原告舒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被告王某房屋装修费80000元。2016年8月6日,被告王某以房屋装修的名义,与原告舒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约定由原告舒某支付被告王某房屋装修费80000元。事后,被告王某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案涉的被告李某所有的武汉盘龙经济开发区丽府明苑小区4栋1单元704室还建房屋,现由被告李某占有。事后,原告舒某才得知,案涉房屋是被告邹某之母李某因拆迁还建所得,被告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此,原告舒某依法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8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1月3日利息损失1537元;4、判令被告以购房款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2017年1月4日至付清装修款期间的利息;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舒某购房款365000元、装修款80000元。

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以出卖人王某的名义,将被告李某拆迁还建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座落于武汉盘龙经济开发区丽府明苑小区4栋1单元704室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原告舒某,被告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以王某的名义,出卖被告李某所有的房屋。因此,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法、无效。被告王某收取原告舒某的购房款365000元,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舒某。

同时,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并以房屋装修费的名义,收取原告舒某的房屋装修费80000元。被告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装修被告李某所有的房屋。因此,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违法、无效。被告王某收取原告舒某的装修费80000元,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舒某。原告舒某提出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委托他人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

房屋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共有人必须全部亲临现场,如果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委托手续分两种情况:

1、一个产权人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该手续。这种情况多数是该产权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出差在异地,或在国外工作。

这种情况,该产权人可以在他当地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时须出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方才有效。

2、产权共有人共同委托第三者办理售房的全部手续。

这种情况须要产权共有人全部及受托人一起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

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时应注意的两点:

1、如果委托人是夫妻,即房产为夫妻共同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时,要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此类情况虽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辅助证明,但公证人员应在当事人写委托书中尽提示义务,方便公证书使用。

2、 如果既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提醒委托人将两证的号码均在委托书上写清楚。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时两证要同时过户,委托书中如果只写房产证号码则容易造成公证书使用不便。

以上即是“委托他人卖房后又反悔  委托他人卖房是否有法律效力”最新资讯解读,如遇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处理,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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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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