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租房屋买卖被阻
2013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租金16000元。若合同期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应按照约定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5月14日,原告计划出售该房产,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具有优先购买权,若有意购买应在10日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被告一直未答复,故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与第三人郭述德、余薇达成了《门面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约定在2015年5月12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第三人,每逾期一日赔偿100元房屋占用费。2015年5月12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搬出,导致原告无法向第三方交付房屋。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在本次审理中,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从原告所有的枣阳新时代广场C-1-14号门面房中搬出;2.判令被告承担因拒不搬出而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原约定租金16000元的日1%计算至被告搬离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因拒不搬出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直至被告搬离房屋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卫辩称:1.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不存在迟延,且被告早已交付租赁房屋,原告请求支付房屋占用费没有依据;2.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双方对此并无约定。
法院判决:李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美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2624.66元(16000元÷365天×288天)、违约金6000元,合计18624.66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返还租赁房屋的时间?二、原告主张因被告迟延返还房屋占用费、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律师说法:索要占房费是否于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在庭审中先是称将房屋钥匙直接交付给了买房人余蔚,后又称于2015年12月13日晚在美亚枣阳分公司负责人王先进的办公室,当着王先进、余蔚的面将钥匙放在了王先进办公桌上。但在本院向余蔚调查时,余蔚对以上情况予以否认,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所述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李卫腾退交付租赁房屋的时间,故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物业的管理人所出具的证明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据此认定李卫向美亚枣阳分公司返还租赁房屋的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请求被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按每天100元赔偿因其拒不搬出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是基于其与郭述德、余蔚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约定义务,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租赁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年租金16000元的日1%按占用房屋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并未对违约金达成一致约定,因此其请求被告以年租金16000元的日1%按占用房屋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在合同期满后未取得原告同意继续租赁房屋,也未明确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继续占用租赁房屋并迟延交付,存在违约行为,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违约情形、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
以上即是“在租房屋买卖被阻 索要占房费是否于法有据”最新资讯解读,如遇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处理,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