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法定监护人认为放弃未成年孩子利益行为无效并诉请返还
13岁的小赵,父母早已离婚,但在小赵3岁时,负责抚养她的母亲代替她,和叔公、叔婆及表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示在房屋动迁时放弃住房分配、货币分房及其他涉及住房的利益。现在小赵长大了,其监护人想要回属于小赵的利益。小赵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已经获取小赵利益的赵先生返还在房屋动迁中小赵名分下应得的18万余元动迁款。
法院判决: 宝山区法院最终判决该份《协议书》涉及小赵被放弃利益的部分无效 。
经审理查明,因涉案户籍地武昌路房子即将动迁,叔公赵先生召集家族会议,要求明确房子今后的归属问题。于是,相关四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叔公同意其侄女及其女儿将户口留在武昌路,纯属顾念亲情,但今后武昌路房子如果动迁分房,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分房及其他涉及到住房的利益均归户主赵先生所有,与侄女及其女儿小赵无关。四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由公证处予以了公证。该《协议书》中,小赵的母亲代替未成年的小赵放弃了该户籍所在地房屋动迁款的分配权益。2008年,小赵的法定监护人父亲向其取得小赵利益的叔公赵先生索要应属于未成年小赵的权益曹拒绝。最终,宝山区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放弃未成年小赵的《协议书》无效。
律师说法: 法定监护人放弃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利益放弃未成年孩子的房产利益应无效
作为未成年的父母,在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过程中,只能为未成年人行使权利,而不能放弃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协议书》虽系四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四被告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但鉴于《协议书》的内容涉及放弃未成年人小赵的重大利益,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协议书》中涉及小赵的内容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处理《协议书》所涉重大财产问题时,即使法定代理人也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应属无效行为。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